7月16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已出台。导则包含基本规定、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存量垃圾治理等13项主要内容,可在技术上用于指导全省各地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生活垃圾治理建设和运行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用户进行生活垃圾治理。
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目标,建立“省级统筹协调、市级组织推动、县级主体责任、镇村具体实施、发动农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按照导则,乡镇和村庄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有两种。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是指“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和“村收集、运输、县(市)处理”模式。适用于平原地区距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0公里范围以内、山区地区距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20公里以内。乡镇区域共享治理模式是指“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和“村收集、运输、区域处理”模式。区域垃圾处理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乡镇共建共享的垃圾治理设施。
村庄清扫保洁方面,导则要求每300-5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300人以下的村庄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丘陵地区、山区等人口分布较为分散地区可因地制宜进行村庄保洁。应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对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的保洁义务。
每个村庄应建有垃圾集中收集点,宜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村民自行投放垃圾时,每个垃圾收集点服务范围不宜大于30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米。农村地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如对卫生填埋场,导则要求填埋场选址应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影响、投资运行的成本、运输费用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填埋场使用年数的限制应在10年及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对垃圾焚烧厂,导则要求其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焚烧线年。焚烧炉启动后,在炉膛温度达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在炉内垃圾燃尽之前,要通过助燃燃烧器维持炉温在850℃以上。
处理能力在每天600吨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数据实时传输。
对于生活垃圾堆肥厂,导则要求堆肥处理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允许使用的菌种,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监督管理的机构要每月对堆肥厂进行一次考核,月度考核结果可作为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在一些地方,会长年累月积累下不少存量垃圾,这时,有必要进行工程处理使其达到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大大降低其环境危害。
对此,导则提出各县市垃圾治理部门应组织并且开展区域内存量垃圾普查,确定存量垃圾场位置、面积、填埋量、填埋年限、污染防治现状及旁边的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
当存量垃圾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污染或存在潜在污染风险时,应及时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在水源地、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区域,要优先开展存量垃圾治理工作。村庄应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等地方的生活垃圾。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新增生活垃圾堆放点。
一些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生态修复后,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植物生长特点、经济水平、土地利用方案、生态修复工艺等情况确定填埋场景观植被恢复方案。填埋场生态修复后的场地未经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及有关部门论证前,不得开发利用。(记者 张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