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全方面实施免保育费、免幼儿读本费和补助伙食费、采暖费政策,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举办的农村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按照保教费和伙食费600元/生/月、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2020年,我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农村幼儿园政策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印发了《关于快速推进乌鲁木齐市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补助对象:2020年秋季以后入园的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子女和在乌鲁木齐市居住半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且按规定参加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子女〔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有一方符合流动人口相关条件〕。
2.补助方式: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实施学前三年保教费400元/生/月(公办幼儿园和差额拨款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单独核算)补助、免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12个月计算,为5050元/生/年。
4.家庭承担:学前幼儿所在家庭按照所入幼儿园等级,保教费按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收取,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收取,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收取;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收取(含三餐两点)。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21〕74号)要求,目前相关事宜如下:
办园)保教费与普惠性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实行分级收费,符合教育部门确定的免补条件的幼儿,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家庭承担:一级幼儿园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300元/生·月。
育部门确定的免补条件的幼儿,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家庭承担:一级幼儿园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300元/生·月。
到明码标价,同时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进行价格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公办幼儿园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收取(含三餐两点)。
2.民办非普惠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园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别的间接费用。
伙食费应单独列账来管理,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各级各类幼儿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及教育主管等部门同意,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校车费用按实际成本核算,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监局备案后执行。
幼儿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正常保教时间外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按双方协议收取托管费。
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
1.生活用品费。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生活必需品收取的费用,据实结算。
2.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据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1.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蒙氏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2.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3.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教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纳保教费。
4.各级各类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相关联的内容,并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价目表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农村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全方面实施免保育费、免幼儿读本费和补助伙食费、采暖费政策,对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举办的农村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按照保教费和伙食费600元/生/月、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2020年,我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农村幼儿园政策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印发了《关于快速推进乌鲁木齐市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补助对象:2020年秋季以后入园的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子女和在乌鲁木齐市居住半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且按规定参加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子女〔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有一方符合流动人口相关条件〕。
2.补助方式: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实施学前三年保教费400元/生/月(公办幼儿园和差额拨款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单独核算)补助、免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12个月计算,为5050元/生/年。
4.家庭承担:学前幼儿所在家庭按照所入幼儿园等级,保教费按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收取,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收取,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收取;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收取(含三餐两点)。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乌发改收费〔2021〕74号)要求,目前相关事宜如下:
办园)保教费与普惠性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实行分级收费,符合教育部门确定的免补条件的幼儿,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家庭承担:一级幼儿园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300元/生·月。
育部门确定的免补条件的幼儿,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家庭承担:一级幼儿园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45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300元/生·月。
到明码标价,同时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进行价格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公办幼儿园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收取(含三餐两点)。
2.民办非普惠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园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别的间接费用。
伙食费应单独列账来管理,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各级各类幼儿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及教育主管等部门同意,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校车费用按实际成本核算,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监局备案后执行。
幼儿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正常保教时间外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按双方协议收取托管费。
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
1.生活用品费。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生活必需品收取的费用,据实结算。
2.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据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1.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蒙氏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2.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3.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教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纳保教费。
4.各级各类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相关联的内容,并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价目表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